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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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3 16:19:55 ...

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

竞拍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以下简称“竞拍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易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交易所组织交易商进行竞拍交易的申请、发布、履约、解约等交易行为和相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参与竞拍交易的交易商和其他相关方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同时,向交易商提供服务的相关主体及交易所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名词

  第三条 竞拍交易是指具有绿化工程用料销售资质的卖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销售申请,交易所通过竞拍交易系统和相关公告揭示所卖商品的详细资料,确定竞拍交易的具体时间,凡具有购买该商品资格的买方交易商均可在约定时间内自主加价应价,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竞拍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竞拍交易标的是指防腐木、绿化土1-3石、绿化土机砂、自然土青砂、种植土、园林米石6个绿化工程用料商品。

  第五条 竞拍专场是指在竞拍交易中,交易所对每个标的设定的交易实施时间、对某个企业专门设置的交易场次或其他专场。

  第六条 起拍价是指交易所根据卖方交易商的申请,在竞拍专场中设定的起始竞拍价格。

  第七条 竞拍幅是指在竞拍交易中,买方交易商加价的最小间隔价差,加价的幅度必须是竞拍幅的整数倍。

  第八条 最低竞拍量是指交易所根据竞拍商品基本属性,设置的卖方交易商可申请销售的最低销售数量,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网站(www.cdfpe.com)等提前发布竞拍商品最低竞拍量。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竞拍交易系统参加竞拍交易并最终成交后自动生成的现货竞拍交易电子合同,该合同一经生效,不允许转让。交易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为交易商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据。

第三章 交易商及交易商管理

  第十一条 具有绿化工程用料营业范围及相关资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成为交易商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取得交易商资格后方可参与竞拍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所采用一证一户、证户对应的原则对交易商进行实名制管理。相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注册交易商资格时须选择成为买方交易商或卖方交易商,在竞拍交易中,买方交易商仅允许参与竞拍、购买商品,卖方交易商仅允许申请发布、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对其在交易所竞拍交易的一切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时间以《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竞拍交易申请流程:

  一、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提供竞拍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拟交易日期等基础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交易系统将根据卖方的上期销售情况自动计算和建议该卖方的本期起拍价,卖方交易商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

  三、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dfpe.com)、交易系统、交易所设置的信息发布点等公布竞拍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征得卖方交易商同意的前提下,可对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参与竞拍交易的履约保证,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及交纳方式以实际为准。

  第十八条 竞拍交易操作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输入本交易席位的口令登录“竞拍交易”,交易系统对交易商是否符合该次竞拍人的身份进行验证;买方交易商可实时查询自己的交易账户信息;

  二、竞拍开始,交易系统将显示出每批次标的物起拍价等相关信息及竞拍开始和结束时间;

  三、自由报价阶段:所有符合资格的买方交易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报价;

  四、倒计时阶段:自由报价时阶段结束即进入倒计时阶段,交易系统自动开始倒计时,在倒计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新报价则本场竞拍结束。若倒计时结束前有新报价,则重新倒计时,直至最后倒计时结束,本场竞拍结束。

  第十九条 竞拍交易的竞拍原则:

  一、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一)竞拍数量未全部成交时,所有已报价均有效;

  (二)竞拍数量全部成交时,当有新报价出现,则新报价须高于已报价中的最低价,且自动撤销已报价中的最低价交易商的相应数量。若已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多人报价时,则撤销已报数量较少的;若已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多人报价且数量相等时,则撤销报价时间较晚的。

  二、竞拍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竞拍交易结束;

  三、竞拍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按竞拍幅的整数倍递升报价;

  四、在本期第一次竞拍前,卖方交易商可选择是否开展本期第二次竞拍。第二次竞拍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本期竞拍公告提前发布。

  (一)开展本期第二次竞拍:当成交量低于卖方事先设定的标准时;第二次竞拍总量为第一次竞拍未成交的剩余总量;

  (二)不开展本期第二次竞拍。

  第二十条 参与竞拍的买方交易商可自行输入竞拍数量,竞拍数量须等于起拍量与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 每批次竞拍结束,将在信息提示栏里显示该批次竞拍的成交价、成交交易席位代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与竞拍的买方交易商所报价格不可主动撤销。

  第二十三条 该批次竞拍结束后,未成交竞拍指令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该批次竞拍成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竞拍报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公布结果,并通知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 竞拍交易的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按最终实际成交总额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以《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公告》为准。

第五章 交易款项的交纳和收取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在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主要用于参与竞拍交易的交易商交纳竞拍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保证金、手续费等相关交易款项进行划转和收取并及时通知增补递减。

  第三十条 交易所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资金作出的冻结、存管等行为,均无须向交易商支付利息。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竞拍标的总价值(以起拍价计算)按比例收取竞拍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也可将竞拍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设置为固定金额,具体收取标准将通过《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公告》提前发布。

  第三十二条 参与竞拍交易的交易商应提前向交易所专用资金账户预存竞拍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对该部分资金进行冻结。竞拍结束后,交易所将扣除成交的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对未成交的买方交易商竞拍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进行释放并划拨至其对应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交收及交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商品交收期,买卖双方应按照《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公告》发布的交收期及《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电子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办理交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交纳成交标的总货款,否则,交易所有权对其已交纳的保证金进行违约处置。

  第三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成都花木交易所绿化工程用料竞拍交易公告》发布的交货日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至交货地址提货,否则卖方交易商有权对未提取部分的商品收取仓储费,且有权将商品优先供应其他客户。如发生交收纠纷,使得库存商品发生额外仓储费用的,由最终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收期内提出。买方交易商按照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若买方逾期未提交鉴定结果的,视为对该批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如果检验合格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商品质量标准及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如发生交收异议,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 买方交易商在办理提货时对商品质量、数量无异议的,应按要求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买方交易商完成交收手续的,卖方交易商须开具相应发票。

第七章 违约及争议

  第四十条 在商品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交纳货款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商品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除外);

  五、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交易所终止相应交收业务。

  第四十二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所可根据守约方申请,将冻结的违约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拨守约方。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守约方有自行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

  交易所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出现违约纠纷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同一交易商在6个月内交收违约累计2次的,交易所将认定为蓄意违约,并自上述第二次交收违约起6个月内,暂停该交易商交易权限。蓄意违约累计2次的,将取消交易商资格。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对竞拍交易过程进行调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并认定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交易合同;

  二、限制或取消违约交易商交易资格;

  三、没收违约交易商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所认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 异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以及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决定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发生前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所在发生前述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交易商签署入市协议之日起对该交易商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的相关细则由本交易所另行制订、颁布、实施。实施细则自公告之日或公告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为本规则的一部分。

  第四十九条 所有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从事竞拍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需要进行规则修订,如交易商不同意或不接受规则修订的内容,应当主动联系交易所终止交易商资格,且不得进行新的交易;交易所在接到交易商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手续。如未申请终止交易商资格,并进行新的交易,视为其接受规则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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