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会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
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业务活动,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购销顺利、安全、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交易所注册帐户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有权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其他合格主体。交易所会员分为居间会员、交易商、销售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易所的居间会员、交易商、销售商(以下统称“会员”),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业务的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其他合格主体,不存在法律法规、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入市的情形;
二、对商品购销市场有高度的认知,具有现货市场交易经验,须是相关行业协会成员;
三、对商品购销模式和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业务的会员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和其它细则,对交易所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认识,认真阅读并接受《交易风险告知书》,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细则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交易所的商业声誉。
第七条 会员须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自身应承担的各项税款。
第八条 交易商是指承认并遵守交易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经申请并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可在交易所从事商品购销交易的企业法人、协会、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主体,以及各协会会员等。
第九条 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的交易商必须认可并自愿遵守《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
第十条 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交易的交易商须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居间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花木、泛花木类及农副商品购销相关开户、注册咨询、业务培训、提货等咨询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业务的居间会员必须认可并自愿遵守《居间会员合作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交易所。
第十三条 针对居间会员的违规行为,交易商有权向交易所投诉或举报,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销售商是指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经核准将其所有或者可以依法处置的、交易所商品购销品种范围内的实物商品申请在交易所进行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在交易所进行商品购销业务的销售商必须认可并自愿遵守《销售合作协议书》。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居间会员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交易所居间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二、交易所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及结果。
三、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居间会员;未获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则未能获得交易所居间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销售商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交易所销售商的单位向交易所递交如下资料:
1.商品销售申请书;
2.商品推荐书;
3.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检验入场登记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二、交易所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及结果。
三、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交易所销售商;未获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则未能获得交易所销售商资格。
第十九条 交易商申请、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的单位、组织或其他合规主体向交易所递交如下相应资料:
1.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检验入场登记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则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二、交易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及结果。
三、经审核通过的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交易商;未获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则未能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分别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居间会员合作协议书》、《销售合作协议书》,申请人即正式取得相对应的交易商、居间会员、销售商等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签订《交易商入市交易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签订《交易风险告知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并自愿承担商品购销带来的风险后果。
第二十三条 居间会员、销售商分别与交易所签订《居间会员合作协议》、《销售合作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同意并接受履行交易所授予居间会员、销售商相应的权责义务,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依法支付全额货款购买在交易所销售的实物商品;
二、在商品销售期内将购入的未提货商品进行销售;
三、查阅公布的销售商品资料并享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讯服务;
四、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与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缴纳商品购销中购买、销售、提货等环节规定的服务费用;
三、认识并承担商品购销市场的风险;
四、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交易所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五、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居间会员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购销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三、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有权依约定获取相应服务收入;
五、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开展销售商品宣传推广、销售辅导、交易咨询等居间服务业务;
六、有权查阅公布的销售商品资料并享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讯服务;
七、有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对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居间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合法合规经营,积极拓展交易商;
三、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办理会员注册、开户手续;
四、接受销售商新商品销售委托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
五、协助交易商完成实物商品托管、销售、购买、提货等各环节工作,并督促交易商缴纳各环节规定的款项及费用;
六、向交易商揭示商品购销风险;
七、禁止从事任何损害交易所及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八、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维护商品购销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十、按交易所规定缴纳会员席位服务等相关费用;
十一、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销售商的权利:
一、有权获取推荐销售商品的服务收入;
二、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开展以下业务:
1.推荐或申请新商品销售;
2.申请办理商品入库登记;
3.销售商品;
4.披露拟销售商品、已销售商品相关信息;
5.推荐其他销售商;
三、有权查阅公布的销售商品资料并享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讯服务;
四、有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销售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合法合规经营,推荐或申请商品销售数须达到与交易所约定的标准;
三、推荐或申请的销售商品须在交易所指定经营范围内;
四、披露与销售商品有关的信息或资讯;
五、须按规定和约定及时缴纳商品销售服务费、仓储费、购销服务费等款项;
六、向交易所推荐的销售商品须符合要求;
七、向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商品销售申请、入库申请等相关业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八、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商主动要求退出交易所商品购销、注销会员资格的,应由交易商本人向其办理注册的会员或交易所提交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已经支付的费用交易所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提交注销资格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结清各类债权、债务、账户持有商品数量和可用资金数量均为零的状态,否则将未能给予通过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正式注销其交易商资格。在交易商资格正式注销前,仍然应当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继续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建立相应的居间会员业绩考核机制。若居间会员业绩考核不能达到指标,交易所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居间会员主动要求退出交易所商品购销、注销会员资格的,应当提前30天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居间会员提交书面注销会员资格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各类债务,经交易所审核后,可正式注销资格。在会员资格正式注销前,仍然应当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继续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若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申请退出交易所或注销会员资格:
1.由于违法或犯罪而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
2.涉嫌违规违约,被交易所调查期间;
3.存在尚未结清的债务,或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4.交易所认为不应当退出或注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会员的自律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自行申报和缴纳参与商品购销交易应承担的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交易所的商业声誉。
第三十九条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员所发布的任何信息、提供的资料及其他行为都必须符合交易所管理规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交易所的名义与其他交易商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担保、承诺;
二、未经授权许可以交易所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
三、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交易所的知识产权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等;使用易使社会公众产生混淆、误解的有关标识、图案、文字;
四、作虚假、夸大、片面和误导性陈述;作保证获利、保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或回购等承诺;
五、泄露其他交易商个人信息;
六、代交易商购销操作、非法集资;
七、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活动和交流群、视频直播等)指导其他交易商按照一定价格进行购销的行为;
八、通过任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宣称知悉内幕消息等)诱导交易商进行购销或者阻拦其购销;
九、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交易所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条 居间会员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建立完善保密机制,不泄漏、遗失业务相关方的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信息及数据、拟销售商品资料、交易所发展规划、市场策略、考核方案、佣金分配方案及其他按照商业保密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任何场所和渠道恶意诽谤、诋毁、抹黑交易所或传播影响交易所形象的负面消息。
第四十二条 居间会员应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及业务检查,对交易商尽到风险提示的义务,对交易商存在的质疑、异议和投诉予以耐心的解答,不推诿、不刻意回避、不隐瞒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交易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交易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四十五条 会员若对交易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交易所将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