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挂牌--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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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7 13:38:17 ...

成都花木交易所

现货竞价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提供的竞价交易模式包括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两种方式。

    一、 “竞买交易” 是指拥有商品的交易商在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上揭示所卖商品的描述,凡是需要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买入该货物,只有买价最高者才能成交。若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时,卖方交易商可以决定加价回购该商品的交易模式。

    二、 “竞卖交易” 是指需要采购商品的交易商在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述,凡是拥有该商品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卖出商品,只有卖价最低者才能成交。若卖方交易商报价高于买方交易商返销价,买方交易商可以决定减价返销该商品的交易模式。

    三、 在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一经成交,不允许转让。回购或返销在每场竞价交易中只能发起一次,若发起回购或返销后无新应价出现,则撤销该次竞价交易。

    第三条  交易商参与“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守约率、违规情况、买卖双方互评等指标均纳入交易所建立的交易商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资金作出的冻结、存管等行为,均无须向交易商支付利息。

    第五条  本办法是交易所组织交易商进行“现货竞价交易”的申请、发布、履约、解约等交易行为和相关行为的基本准则;参与“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商和其他相关方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同时,向交易商提供服务的相关主体及交易所职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商及交易商管理

    第六条  成为交易所交易商才能参与“现货竞价交易”。 符合规定的、具有交易商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竞价交易活动。

    第七条  买卖双方应对其在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的一切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八条  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时间以《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竞价交易公告》为准。

    第九条  现货竞价交易申请流程:

    一、 现货竞价交易委托人需按统一格式填写《成都花木交易所委托竞价申请表》或者在交易系统操作“委托人申请”。向交易所提供现货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交易商品照片、起竞价、返销价或回购价、最小加价或减价幅度、交货地点、拟交易日期、交货日期等基础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现货商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 《成都花木交易所委托竞价申请表》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并在交易所网站(www.cdfpe.com)公布;

    三、 现货竞价交易的起竞价为竞价交易开始的起报价,起竞价、返销价或回购价交易过程中均不得更改;

    四、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网站(www.cdfpe.com)、交易软件、交易所设置的信息发布点等公布竞价交易信息。

    第十条  交易所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委托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委托方提供的《成都花木交易所委托竞价申请表》及上市交易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交易所在收到资料后3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具体上市交易日期,并书面通知委托方确认并签订《委托竞买(卖)协议》。

    第十二条  交易所于上市交易前7个交易日对外公布有关竞价交易资料。在正式对外公布交易资料前,委托方可以对拟交易资料进行修改,但至少提前1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正式公布后,不得再行修改。

    第十三条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竞价交易公告》发布后,参与该批次竞价交易的交易商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报名,报名截止日为竞价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四条  参与竞价的交易商需要在交易账户中存有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方式可在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 入场保证金(可选择固定或定量类型):竞价人资格申请成功后,交易所冻结其入场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如果账户金额不足的,参与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补足,否则不能参与竞价交易;

    二、 竞价保证金(可选择定量或比例类型):竞价交易开始后,交易所根据竞价人报价冻结相应的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账户金额不足的,无法进行有效报价。

    三、 通过报名审核的交易商,交易所将其参与该批次竞拍所预存的保证金予以冻结。报名审核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撤回。

    第十五条  现货竞价交易操作流程:

    (一) 参与竞价的交易商输入本交易席位的口令登录“竞价交易”,交易系统对交易商是否符合该次竞价人的身份进行验证;

    (二) 参与竞价的交易商对参与竞价的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参与竞价的交易商可实时查询自己的交易帐户信息;

    (四) 竞价开始,交易系统将显示出每批次标的物的竞拍价等相关信息及竞价时间段;竞价时间分三个时段:一是申报时间阶段,二是自由报价时间阶段,三是倒计时时间阶段;

申报时间阶段:具有参与资格的交易商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未出价者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自由报价时间阶段:申报时间阶段结束即进入自由报价阶段,所有竞价参与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报价;

    倒计时时间阶段:自由报价时间阶段结束即进入倒计时时间阶段,交易系统自动开始倒计时,在倒计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新竞价,交易完成。若倒计时结束前有新报价,则重新倒计时,最后直至竞价结束时间,本次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六条  在竞价时间段内,参与竞价的交易商可根据当前屏幕上所显示的“最新价”而决定是否再次报价,其所报价格以最高(竞买时)、最低(竞卖时)报价为准,所报价格不可撤销。

    第十七条  每批次竞价结束,交易系统自动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瞬间实现成交,并在信息提示栏里显示该批次标的的成交价、成交交易席位代码等信息。

    第十八条  该批次竞价结束后,未成交竞价指令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该批次竞价成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并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现货竞价交易的竞价原则:

    一、 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二、 现货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竞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竞价报价结束;

    三、 竞价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每笔交易从起竞价开始按最小加价(减价)幅度递升(递减)报价。

    四、 在起竞价位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五、 竞价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六、 竞价人在新价报出后,前一价位的报价自动失效。

    七、 商品交收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竞价报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公布结果,并通知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现货竞价交易的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按最终实际成交总额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以《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竞价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章  交收合同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以下简称“交收合同”)是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参加竞价交易自动生成的现货竞价交易电子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交收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预存竞价交易资金、结算交易商应交付的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交易商资金在专用结算账户内实行分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出金、入金、保证金、货款、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交易款项进行核算和结算,及时通知增补递减。

    第三十条  参与竞价的交易商若竞价未成交,其已冻结的保证金在本次竞价交易结束后立即释放。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当日核算和结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当日核算或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核算或结算数据。交易商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核算或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核算或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核算结算数据,妥善保管核算和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依据《成都花木交易所交易结算管理办法》及相关交易规则直接从交易商账户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而无须另行通知交易商。如因此导致交易商交易资金不足,交易商应当及时补足。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只对交易商进行核算或结算,禁止交易商委托其他交易商代理核算或结算和代理其他交易商核算或结算,因此造成的风险由该交易商自行负责。

第六章  交收及交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收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竞价交易公告》发布的交货日期及《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交收细则》的相关内容办理交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交收合同生效后的3个交易日内,为交收手续办理期,办理内容如下:

    一、 买方向交易账户补足100%货款(货款等于竞价成交金额),并提供开票资料,交易所冻结全额货款;

    二、 买方验货并确认完毕。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交收手续办理完毕次日即进入交收期。交收须在《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竞价交易公告》确定的时间内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进行货物交收时,若有异议,买方需在交收截止日前2 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通知。否则,交易所视同买方无异议,并在交收截止日次日向卖方划拨80%的货款。

    第四十条  卖方提交增值税发票,并经买方确认无误且通知交易所后,交易所划拨剩余20%的货款。若卖方提交增值税发票超过5个交易日买方未确认,交易所视买方已确认,并将剩余货款20%划拨卖方。

第七章  异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以及交易所认为必须控制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发生前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所在发生前述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违约及争议

    第四十三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交付货款的;

    二、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三、 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家优惠政策除外);

    五、 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交易所终止相应交收业务。

    第四十五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本交易所可根据守约方申请,将冻结的违约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拨守约方。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则守约方有自行向违约方追偿的权利。

    交易所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出现违约纠纷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交易商签署入市协议之日起对该交易商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细则由本交易所另行制订、颁布、实施。实施细则自公告之日或公告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为本办法的一部分。

    第四十八条  所有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从事现货竞价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办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需要随时进行办法修订,如交易商不同意或不接受办法修订的内容,应当主动联系交易所终止交易商资格,且不得进行新的交易;交易所在接到交易商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手续。如未申请终止交易商资格,并进行新的交易,视为其接受办法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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