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风险控制管理细则(试行)

编辑:
2017/6/29 14:41:10 ...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

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购销交易风险管理,规范商品购销行为,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商品购销正常进行,根据《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建立和完善商品购销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销售商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额货款交易制度、报价管理制度、投保制度等。

    第三条  交易商、居间会员、销售商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对商品购销行为进行监控,在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谈话,提醒风险:

    一、购销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市场购销行为异常;

    三、账户持有商品数量、资金变动异常;

    四、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公告: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销售商行为违法、违规或违约;

    三、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  限制购销行为制度

    第七条  交易所对商品购销行为进行监控,认定存在购销行为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购销、认定购销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商品购销风险、维护商品购销正常秩序。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购销、认定购销行为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提货等措施,交易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商品购销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销售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交易履行的重大情况;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www.cdfpe.com)及商品购销交易系统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因素消除后,交易所可决定恢复商品购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商品购销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购销行为,交易所可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影响商品购销秩序的非正常购销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抢单软件等),交易所将采取但不仅限于警告、公布账号、冻结账户商品、限制资金支取、增加设置风险准备金、限制购销权限、暂停购销权限、取消商品购销资格等措施。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对非正常购销行为的交易商造成的一切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销售商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三条  销售商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为维护良好商品购销秩序,防范异常购销等风险,特设立此准备金。

    第十四条  销售商风险准备金是指销售商在交易所销售商品过程中,销售商须根据所销售商品当前市值和销售收入情况,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情况采取但不仅限于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冻结风险准备金。

    1.购销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市场购销行为异常;

    3.恶意或人为因素导致风险准备金变化异常;

    4.销售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5.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6.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7.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的,或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8.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9.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10.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商品未完成退市前风险准备金不得提取。

 

第五章  全额货款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商品购销行为实行全额货款制度。货款是指商品购销交易双方进行购销挂牌申请时,商品购销交易系统即时冻结其交易账户内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或对应数量的商品及交易服务费,用于结算和履约。购销挂牌申请前,交易商应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资金或确保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发出购销挂牌申请的同时,商品购销交易系统即自动冻结相应数量的商品和全额款项。

 

第六章  报价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商品购销行为实行价格区间限制制度,交易所根据商品购销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价格波动幅度。常规交易日商品报价区间为上一个参照价的[-10%,+10%],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当日购销交易商品的参照价格为该商品前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最后10分钟的加权平均价;前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最后10分钟无交易的,则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前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无成交的,则为前一交易日的参照价格。首日购销交易商品的参照价格为其挂牌团购价。

    第二十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报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商品价格连续出现同方向变动,并达到价格波动上限或下限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商品采取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停牌等控制措施。暂停商品购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商品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一个小时、二个小时、全天或无限期交易等。

 

第七章  投保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托管仓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到保险公司对所有托管入库的商品进行全额保险,确保商品的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因交易所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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