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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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 10:25:30 ...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购销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交易所及交易所授权会员向交易商提供交易所的产品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均适用本制度、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规定。交易所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商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三条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交易商的商品购销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市场风险,相应的商品购销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交易商的相关情况并测评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交易商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交易商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商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交易商须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理解并完全同意《入市须知》、《交易风险告知书》相关内容。

    第五条  交易所保留对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或其他业务的交易商设置准入条件的权利。交易商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商品购销相关知识水平、商品购销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交易商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交易商必须符合《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实施细则》中对交易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交易规则另有规定外,居间会员向交易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商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八条  交易商要求居间会员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居间会员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交易商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交易商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交易商,居间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交易商,居间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  居间会员应当加强对新注册、参与交易所相关新业务的交易商进行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交易所相关新业务的购销。
 

第三章 交易所的监管与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交易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居间会员履行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居间会员强化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交易所通过网站、讲座、培训、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开展交易商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交易商理性参与商品购销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通过交易所官网、培训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商品购销知识的学习、测试服务,为会员了解交易商商品购销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为居间会员及交易商提供特定商品模拟购销服务。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为居间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十七条  交易所配合所在区域的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居间会员落实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间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十八条  对违反交易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居间会员,交易所依据《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实施细则》,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涉及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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