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挂牌--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2016/5/19 13:38:57 ...

成都花木交易所

现货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行为,保障交易所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交易所根据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交易及交收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收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划付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只为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易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和交易商指令,在交易所交易结算账户项下交易商的明细账户之间进行划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业务,交易所、交易商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交易所设立交易结算部。交易结算部对商品交易实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  交易结算部的结算职责:

    一、 编制交易商结算报表;

    二、 办理交易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 办理交易商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的结算业务;

    五、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和账册;

    六、 控制结算风险;

    七、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合同必须通过交易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合作银行。

    第十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为交易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二、 为交易商开立资金账户;

    三、 根据与交易所、交易商的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 协助交易所管理交易商的资金汇划;

    五、 协助交易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汇划;

    六、 配合交易所建立数据对账制度并执行;

    七、 为交易所和交易商提供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与结算银行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商应交付的保证金、货款、违约金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三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办理入市手续后,还需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账户关联手续。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和交易商指令,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的出金、入金、履约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等。

    第十六条  资金转入和资金转出:

    一、 资金转入即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将交易商银行资金账户内的款项转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项下的交易商明细账户;

    二、 资金转出即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将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项下的交易商明细账户的款项转入交易商的银行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交易商每日核算或结算保证金,交易商应按交易所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不同交易模式下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结果,对交易商出金、入金、保证金、货款、违约金、补偿金、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或结算,并将核算或结算数据发送至电子交易系统。如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根据交易规则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需增加的资金。

第五章  保证金、货款的核算或结算

    第十九条  为确保交易的适当履行,交易所的交易均采用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作出交易指令前,须按照交易规则向交易所结算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参见具体品种上市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货款的,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将相应的电子合同代为解除。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收货款结算服务,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则办理交收和货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完成划拨首付后,由销售方向采购方开具发票。

第六章  结算数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核算或结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核算或结算数据,交易所须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核算或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核算或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在当日交易结算完成后,与相关结算银行进行数据对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交易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核算或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依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规定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 由于违法或犯罪而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

    二、 涉嫌违规违约,被交易所调查期间;

    三、 因交易而发生的高额债务尚未结清;因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期间;

    四、 交易所认为应当限制转出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所有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从事现货电子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办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交易所根据市场运行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如交易商不同意或不接受修订的内容,应当主动联系交易所终止交易商资格,且不得进行新的交易;交易所在接到交易商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手续。如未申请终止交易商资格,并进行新的交易,视为其接受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订,并颁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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