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挂牌--成都花木交易所现货交收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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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5 13:41:39 ...

成都花木交易所

现货交收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花木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收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现货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根据不同交易品种交易所可另行制定相应的交收细则,交易所、交易商、交收仓库等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持有交易所上市商品销售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参与销售交收。持有交易所上市商品采购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参与采购交收。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负责现货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供应、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监管的企业。指定交收仓库由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入库

    第五条  参与交易所现货交收的上市商品,必须交由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仓库)存放。参与交收的上市商品具体入库时间根据交易所商品上市公告执行。

第六条  入库流程:

    一、 入库申请

    (一)交易商在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单》;

    (二)交易所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1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确定入库时间。

    二、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在交易所批准的《入库申请单》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入库。

    (二)交易商向交收仓库发运的商品应符合交易所制定的交收标准。商品运抵交收仓库后,交收仓库须按照交易所及交易所上市商品合作商制定的交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问题的,交收仓库应及时与交易商进行沟通,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三)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或交易商授权委托人应当到交收仓库监收,未到场的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四)交收仓库对商品验收无误后(或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在仓库管理系统中新增仓单并开具《存货凭证》。

    (五)交收商品存放应按照交收仓库的规定执行。

    (六)商品入库后,交收仓库须按照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造成仓储商品数量超损或出现质量问题的,交收仓库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交收仓库不得虚开仓单,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商品。否则,须赔偿相应损失及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交易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交收仓库须按照交易所规定格式要求录入仓单并开具《存货凭证》,《存货凭证》不能作为提货依据。

    第八条  交易所授权机构对《存货凭证》进行审核,通过后经交易所核准、注册后生成《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抵免保证金。

第九条  同一仓单的上市商品,应当是由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第十条  交收仓库须对入库商品的质量与数量严格检查,经仓库检查验收入库的商品因数量(超出交易所公告的损耗区间)、质量不符合交收标准的,销售交易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全部转由仓库承担。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收流程:

    一、 交收准备期是指挂牌成交当日至挂牌时买卖双方交易商约定的交货日的期间。在交收准备期中买卖双方须备好相应的货款与货物。截止交收准备期最后交易日,买方必须补足与交收合同所示金额一致的货款;卖方必须准备与交收合同所示一致的货物;

    二、 买方和卖方现货交收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挂牌成交后分为三个交收时段:成交当日至约定交货日的期间为交收准备期;买卖双方补足货款及货物后进入交收期;交收确认后为开票期;交收期和开票期以商品上市公告为准;

    三、 交易所在确认买方补足货款、卖方备齐货物后,于确认当日收市后,根据交收合同向买方发送提货通知。买方在收到提货通知后,于交收期内提货,提货后须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确认,在收到发票后须在开票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发票确认。

    第十二条  现货竞价交收流程:

    一、 现货竞价成交当日至《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竞价交易公告》发布的交货日的期间为交收准备期;

    二、 买方须在交收准备期内向交易账户补足货款(货款等于竞价成交金额),并提供开票资料,交易所冻结全额货款;

    三、 若为竞卖交易,则卖方须在交收准备期内将足量货物存入指定交收仓库;

    四、 买卖双方补足货款及货物次日即进入交收期。买方需在交收期内提货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确认,交收确认后为开票期;交收期和开票期以商品上市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截止交收期最后交易日,若买方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确认,也未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则交易所视为买方已进行交收确认。

    第十四条  买方交收确认后,卖方必须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在开票期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五条  截止开票期最后交易日,若买方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发票确认,也未对发票提出异议,则交易所视为买方已进行发票确认。

    第十六条  买方交收确认后,交易所划拨交收合同所示货款金额80%的货款至卖方账户。

    第十七条  交易所收到买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发票确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结算后,划拨剩余20%货款至卖方账户,卖方次日交易时段可转出账户中资金。

    第十八条  截止交收期最后交易日,若买方未到交收仓库提货,则开始计算货物代管费,货物代管费按日计算,买方提货时向交收仓库支付。

    第十九条  若买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收期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异议申请。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根据各上市商品属性,交易模式等对交收准备期、交收期以及开票期的时间节点进行调整并通过商品上市公告对外发布。

第四章  协议交收

    第二十一条  交收期前由买卖双方同时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交收手续费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自行交收,交收价格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其交收方式、质量检验、货款支付、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五章  商品出库

    第二十二条  出库办理

    一、 买方自提

    交易所收到买方的全额货款并匹配后,向买方发送提货通知,并向交收仓库出具《提货单》。买方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在收到提货通知之日起至最后交收日前,凭提货密码到对应的交收仓库办理提货;

    二、 代为发货

    交易商可申请委托交收仓库代为发货等衍生服务,代为发货相关的纠纷及争议由交收仓库与买方协议商定,物流配送的相关费用标准详见官网信息。交易所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三、 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交收仓库留底匹配,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六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照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标准以商品上市公告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状况调整交收手续费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交收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 交易商在交收仓库产生的出入库及仓储等费用按照交收仓库的收费标准交纳,交收前由卖方交纳,交收后由买方交纳;

    二、 由于发生交收纠纷,使得库存商品发生额外仓储费用的,由最终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交收仓库根据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出具合法结算凭证,并经买方或卖方核对后,由买方或卖方一次付清。

第七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收期内提出。若交收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延长异议提出时间。

    第二十七条  买方按照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若买方逾期未提交鉴定结果的,视为对该批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交易商先行垫付,如果检验合格由提出异议交易商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将商品质量标准及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交收异议,交收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买方和卖方有下列任一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

    二、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交付货物或补足仓单的;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 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若交易商违约的,违约方除按交收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若交易商违约的导致交收合同不再履行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以商品上市公告为准。若部分违约的,未违约部分继续交易,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按下述方法计算。

    第三十三条  部分违约的违约金=合同总金额×违约部分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商品上市公告公布的保证金比例。

    第三十四条  所谓违约部分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指买方未补足的货款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或者卖方缺少的货物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对应货款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在不损害交易所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将在交易所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执行相关流程。

    第三十七条  若买卖双方交易商都违约,交易所终止交收,并扣收双方交易商违约部分金额的5%,作为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他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单》、《注册仓单》和其他相关权益凭证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易商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所另行处罚。

    第四十条  交易商及交易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材料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关联方,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章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交易商签署入市协议之日起对该交易商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所有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从事现货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细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同意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需要随时进行细则修订,如交易商不同意或不接受细则修订的内容,应当主动联系交易所终止交易商资格,且不得进行新的交易;交易所在接到交易商申请后,有权立即暂停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并按程序办理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手续。如未申请终止交易商资格,并进行新的交易,视为其接受细则修订并受其约束。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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